 
                             2021-04-15
2021-04-15 782次
782次  東寶人力資源軟件
東寶人力資源軟件
          網上之前流傳一個案例,說員工離職后,公司未開具相關離職證明,后員工申請協商與仲裁,該公司被判支付未提供再就業所需的解除合同證明手續而導致員工8個月無法繼續就業的經濟損失15萬元。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離職證明的開具必須重視,那么離職證明到底有什么作用,企業應該何時開、如何開?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2、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3、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4、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5、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于相關職位的應聘。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現實情況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來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HR在辦理離職證明時,可以寫明離職原因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同時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所以,員工嚴重違反紀律、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如果企業和HR拿離職證明或離職證明上面的內容,給員工新的就業制造障礙,這樣做完全沒有必要的,不僅會引起離職員工的怨氣,還特別容易引起勞動風險,所以HR還是要重視離職管理,不要在離職證明上栽跟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