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3-16
2021-03-16 859次
859次  東寶人力資源軟件
東寶人力資源軟件
          HR都知道,如(ru)果公司單方解除(chu)勞(lao)動合(he)同,是需要依據法律條款支(zhi)(zhi)付(fu)經濟補償金的。但如(ru)果是勞(lao)動者主動提出辭(ci)職,一般情況下(xia),用人單位是不用支(zhi)(zhi)付(fu)經濟補償金的。
不(bu)(bu)過,這并不(bu)(bu)適(shi)用于所有(you)情(qing)況,在(zai)一些(xie)特殊情(qing)形下,即(ji)使是員工主動辭職,企業也(ye)是要支(zhi)付一定金(jin)額的補償金(jin)。
這種情形(xing)多見于職業(ye)(ye)病環境(jing)風險的(de)(de)工作場所中,對于一些高危(wei)行業(ye)(ye),給勞動(dong)者(zhe)提供安全(quan)的(de)(de)勞動(dong)設(she)施及保障是(shi)單(dan)位應盡(jin)的(de)(de)基本(ben)責(ze)任,如果用人單(dan)位未按照(zhao)勞動(dong)合同(tong)約定提供相(xiang)應的(de)(de)勞動(dong)保護,員工因此主(zhu)動(dong)提出離職,是(shi)可(ke)以要求用人單(dan)位支(zhi)付經濟(ji)補償金。
一些用人(ren)單位為了讓員(yuan)工(gong)(gong)主動(dong)走人(ren),故意(yi)不安(an)排工(gong)(gong)作內容和任務,或(huo)者限(xian)制員(yuan)工(gong)(gong)工(gong)(gong)作的(de)權限(xian)等,導致勞(lao)動(dong)者無法提(ti)(ti)供勞(lao)動(dong),這種情況(kuang)可(ke)認定(ding)為用人(ren)單位未按照勞(lao)動(dong)合(he)同約定(ding)提(ti)(ti)供勞(lao)動(dong)條件,離(li)職時可(ke)要求用人(ren)單位給予經濟補(bu)償(chang)。
這(zhe)個(ge)比較(jiao)好理解,勞動工資就是(shi)勞動報酬,包括應得的基礎(chu)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ban)費及特殊情況的收入等。
需要(yao)特別(bie)說明(ming)的是,用人單(dan)位(wei)如果偶爾一(yi)個(ge)月確實因為經營不善,資金周(zhou)轉有困難,向員(yuan)工說明(ming)情況,解釋清楚,甚至向上級(ji)相關(guan)部門報備了,就(jiu)不能認定(ding)為“未足額(e)支付(fu)”的情形。
通常,用人單位拖欠薪資(zi)超過合同約定支(zhi)(zhi)付(fu)(fu)日一周,即構成(cheng)故意拖欠員工工資(zi),需要(yao)注意的是,如果企業更改了約定支(zhi)(zhi)付(fu)(fu)日,例如從(cong)10號改為20號,員工沒(mei)有提出異議的,也(ye)不能認定為“未及時支(zhi)(zhi)付(fu)(fu)”的情(qing)形。
另外,假如(ru)用人(ren)單位(wei)雖然有(you)拖(tuo)欠的(de)事實,但(dan)在員工(gong)在申請仲裁前就完成(cheng)了所有(you)工(gong)資的(de)支付,并不(bu)一(yi)定要支付經(jing)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勞(lao)(lao)動(dong)法》第(di)九十(shi)一(yi)條(tiao)的(de)規定: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zi)標準支付(fu)(fu)勞(lao)(lao)動(dong)者工資(zi)的(de),勞(lao)(lao)動(dong)行政部門應(ying)責令(ling)支付(fu)(fu)勞(lao)(lao)動(dong)者的(de)工資(zi)報酬(chou)、經濟補償(chang),并可責令(ling)支付(fu)(fu)勞(lao)(lao)動(dong)者賠償(chang)金。
雖上述規(gui)定中,并未(wei)規(gui)定員工可以此為由(you)離(li)職,但低(di)于最低(di)工資標準,哪怕雙方有(you)約定,也因(yin)違反(fan)法律規(gui)定而無(wu)效,應(ying)認定屬(shu)于未(wei)足額支付(fu)勞動報酬(chou)。
指用人單位(wei)無法定(ding)理由扣減(jian)勞動(dong)者(zhe)應得(de)工(gong)(gong)資或者(zhe)無故拖欠勞動(dong)者(zhe)工(gong)(gong)資,以及(ji)拒不支付(fu)勞動(dong)者(zhe)延長工(gong)(gong)作時間工(gong)(gong)資報酬,除在規定(ding)的時間內全(quan)額(e)支付(fu)勞動(dong)者(zhe)工(gong)(gong)資報酬外(wai),還需(xu)加(jia)發相當于工(gong)(gong)資報酬百(bai)分之二(er)十五的經濟(ji)補償金(jin)。
《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勞(lao)(lao)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dan)位未依法為(wei)勞(lao)(lao)動者繳(jiao)納社會保險費的,勞(lao)(lao)動者可以解(jie)除(chu)勞(lao)(lao)動合(he)同。
同時,用人(ren)單(dan)(dan)位不(bu)交(jiao)社保不(bu)僅(jin)違法,還將面臨相關(guan)部門的處罰,并且影響到用人(ren)單(dan)(dan)位的一些年審(shen)。
除了上述7種(zhong)主(zhu)要情形,還包括一些(xie)其他特殊情形: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4、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5、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6、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8、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ru)今越來越多(duo)的職(zhi)場小伙伴開始(shi)用法律維護(hu)自己的權益了,所以企業HR對待(dai)員(yuan)工(gong)的離職(zhi)問題,切不可忽視(shi)哦,做好離職(zhi)管(guan)理(li),也(ye)是(shi)人才管(guan)理(li)的重要環節(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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